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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令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客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施行。
转自“中国技术创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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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清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采取科学基金制的方式,安排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的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管理。(诞生于1986年,国家拨款每年7亿元) 攀登计划主要安排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中,对国家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作用和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诞生于1991年,国家拨款每年0.71亿元)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主要安排瞄准世界科学前沿,为解决下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基础理论等研究项目。(诞生于1997年,国家拨款5年共25亿元)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主要安排跟踪国际高技术发展水平,在信息、生物、自动化、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等八大领域缩小与国外科技发展水平差距,进而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的重点技术和项目。(诞生于1986年,国家拨款15年共110亿元)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面向经济主战场,主要安排涉及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有方向性、综合性和基础性的重点关键技术和项目,(诞生于1982年,国家拨款每年近10亿元) 国家星火计划宗旨是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引导农民脱贫致富,主要安排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在农村以及乡镇企业推广应用的项目、培训等,(诞生于1986年,国家拨款每年0.39亿元) 国家火炬计划宗旨是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主要安排相关重点技术领域的高技术项目、开发区建设和培训等。(诞生于1988年,国家拨款每年0.51亿元)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宗旨是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经济的结合,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主要安排先进、成熟和适用的重点科技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诞生于1991年,国家拨款每年0.19亿元) 国家社会发展计划宗旨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改善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培育技术创新的市场,促进产、学、研结合,进而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能力。主要安排工业领域的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关键技术和工作等。(诞生于1996年) 此外,还有以政策性为主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涉及基础能力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国家重大科学工程计划以及促进技术工程化、产业化发展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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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WTO后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进入WTO后将使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人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摘自《兵工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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