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还是归承担单位所有?科技部近期发布重要消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收益。而过去这类项目的成果一直强调归国家所有。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说,为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刚刚批准了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上报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这一文件的重大突破表现在,首次明确了由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问题。
文件同时规定,为了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国家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为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费用的困难,文件还特别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推进成果的转化,虽然国家将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授予了项目承担单位,但如果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
产权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